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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警报微信抢红包林某等人赌博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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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整理

编者按:抢红包是否构成犯罪?节日期间,微信抢红包中红包接力刺激、好玩,调动所有群成员积极参与。但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规定,红包接力的性质可能引发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犯罪。

【当事人及公诉机关信息】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2015年x月x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一审检察院指控】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林某等两人利用微信红包功能,招揽赌徒,以微信抢红包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林某等人先后建立50元红包抽头2元群、100元红包抽头3元群、168元红包抽头18元群、188元红包抽头28元群、288元红包抽头38元群,并雇佣微信昵称为“挺”、“乌鸦”、“jen”等人(均另案处理)作为“代包手”代赌徒发红包并代为收取抽头款。被告人林某两人通过抽头进行获利,获利部分二人五五分成,抽头获利达40000元以上。

【一审判决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作案工具、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林某案发后自首,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和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6Plus手机1部、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编者释疑】判断抢红包是否构成犯罪,目的和数额是关键

构成赌博犯罪的微信抢红包活动通常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微信群形同赌场,群成员以赌博为目的。涉嫌赌博犯罪的微信群通常是以赌博为目的建群,或者日渐演变成以赌博为群内主要活动。以赌博为目的的微信群,外在表现一般包括:有专门组织赌博、管理赌博秩序的人员;发红包、抢红包有固定规则,群主和其他管理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靠抽头营利。

2、红包数额较大。以赌博为目的的微信群,红包数额动辄几千元甚至上万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一旦达到了相应标准,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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