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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摩拜单车红包雨又来啦等等想过这些红包咋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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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共享单车的红包车成为舆论热点,各种大手笔红包,吸引了众多“红包党”为红包而骑车。作为财税界专业人士,疑问的是,共享单车提供的这些免费骑行服务是否涉税?给个人支付的现金红包是否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各款各色的“红包炸弹”纳税时又有什么不同?

免费骑行模式涉及缴纳增值税

周末免费骑行两天,免费骑行周,这种免费骑行模式下,共享单车是否涉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向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要视同销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所以,营改增后单位纳税人除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以外的无偿提供服务行为,均要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那共享单车是否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共享单车的免费骑行服务,是一种巩固和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的营销手段,只有注册并交付押金的共享单车用户才能享受,显然不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除外情形。

现金红包涉及个人所得税

带有“红包车”字样的共享单车,不但骑行2小时内免费,而且十分钟过后就可以领取现金红包,多个红包余额自动累加,累计余额超过规定额度时,可提现至微信零钱包或支付宝账户。共享单车发放的这个现金红包,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共享单车免费骑行后派发的现金红包,应作为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充值赠送金额不征税

周末收到共享单车短信,用户充值赠送,充100送110,充50送30,充20送10……,又是一个红包炸弹。这天上掉下来的110、30和10,用户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因充值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共享单车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优惠码、兑换券不征税

共享单车会以各种形式向用户发放用于抵扣行程消费的电子券,如开车体验补偿券、1元通用优惠券。这些券都要求用户在指定日期骑行使用,结费时系统会自动选择抵扣。这些优惠码、兑换券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得共享单车派发的且只能在骑行时抵扣结费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同样属于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1元以下免缴

很多共享单车用户可能疑问,我昨天骑行红包车得来的2.8元红包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啥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所以,红包车用户这0.56元的税款,免啦!

思考

2016年底以来突然席卷全国的共享单车风暴,的确有效解决了大家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问题,昂头骑行着各种颜色各种款式的共享单车,也成了城市街头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嗅觉敏锐的投资者也正在筹谋共享单车走出国门,向全世界更多的城市推广。

除了技术创新加成、政府鼓励规范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等因素外,相信有效妥善地解决好涉税问题,也将助力共享单车模式走得更健康更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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